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LDV-113-法-10-20241210-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李蓮美(即財團法人新北市金山慈音寺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金山慈音寺捐助暨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北市金山慈音寺(下稱 金山慈音寺)之董事長,金山慈音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3年10月19日決議通過修正第6條關於董事員額13人,更改為11至15人單數,為此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為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10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3項規定甚明,並參酌財團法人法第45條之立法理由:「三、鑒於重要事項之討論,影響財團法人之營運至深且鉅,爰於第3項明定應於會議10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可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變更應符合一定程序,必須將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議程事先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再向法院聲請裁定變更。 三、聲請人主張金山慈音寺於113年10月19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修正捐助暨組織章程第6條關於董事之人數,已提出第3屆董事會第33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表、修正前、後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惟就上開章程變更是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未據聲請人提出任何相關證據資料,經本院於113年11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15日補正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13年11月14日收受通知,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本件聲請不符合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3項規定之法定程序,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