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LDV-113-法-11-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蔡光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蔡陳秀蘭女士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 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蔡陳秀蘭女士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5條准予變更 如附表「修訂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蔡陳秀蘭女士紀念文教基 金會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董事會決議,擬修訂捐助章程共計1條(詳如附表所示),謹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蔡陳秀蘭女士紀念文教基金 會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修訂條文」欄所示,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新舊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民國113年10月50日第9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基隆市政府113年11月25日基府教終貳字第1130258900號函(上開財團法人之董事會於113年10月50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修訂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許可變更)等件為憑。核之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5條如附表「修訂條文」欄所示,係關於「董事、監事人數上下限」事項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組織相關,並不違背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復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抵觸,是其就捐助章程第5條條文聲請變更,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附表: 修訂條文 原條文 第5條 本會設董、監事會,置董事七人或九人,監事一至三人,首屆董、監事由創設人遴聘熱心文教人士擔任之。第二屆以後董、監事由前一屆董、監事會選聘之。董、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5條 本會設董、監事會,置董事九人,監事三人,首屆董、監事由創設人遴聘熱心文教人士擔任之。第二屆以後董、監事由前一屆董、監事會選聘之。董、監事均為無給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