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LDV-113-法-12-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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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金水 代 理 人 許雅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崇右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崇右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崇右學校財團法 人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對照表第七條「修正後條文」欄所 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至不屬於前述事項之名稱變更,得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等規定,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准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毋庸法院裁定。是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崇右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召開第18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崇右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7條條文,修正後崇右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業經教育部113年12月4日臺教技㈡字第1130121306號函核准在案,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崇右學校財團法人捐助 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對照表所示,業據提出教育部113年12月4日臺教技㈡字第1130121306號函、崇右學校財團法人第18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件為證(見卷第51頁至第63頁)。核之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將原捐助章程第7條第1項前段「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十五人」修正為「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為十三人」,此係關於「董事會組成」事項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等相關,並不違背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及立法精神,復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抵觸,是聲請人就上開條文聲請變更,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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