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LDV-113-海商-1-20241029-1
字號
海商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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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林銘煌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許嘉珊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BARREDO RAMON BANZON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 ○○○ ○○○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記載被告乙○○ ○○○ ○○○ 之住所為另 一被告甲○ ○○○ ○○○○ ○ ○○○ 之公司地址,該址顯難認為被告乙○○ ○○○○○○ 之真實住所,致難以合法送達文書,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