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LDV-113-海商-3-20241218-1

字號

海商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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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Daiko Shipping Co.,Ltd.大港海運株式會社 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起訴狀之日文譯本9份。 二、起訴狀所列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立登記文件或具有訴訟法 上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及足證其法定代理人身分資格之證明(以上均應附完整中文譯本與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證明之文書原本)。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6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本件被告非本國籍法人及自然人,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附日文譯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且起訴狀所列被告未據原告提出具有當事人能力,及如為法人有無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證據資料。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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