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LDV-113-消債全-7-20241218-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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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7號 聲 請 人 繆富梅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保全處分,其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斷非做為債務人延期償付債務之手段,有礙於法院裁准更生或清算後相關法定程序之進行,因此法院是否為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之保全處分,自應本諸上開立法目的及相關規定,依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就保全處分對債務人更生或清算目的達成之促進,及保全處分實施對相關利害關係人所生影響,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名下所有第三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等財產(下稱系爭保險債權)遭債權人張武埄即清境茲心園山莊(下稱執行債權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該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0042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倘執行債權人就上開保險財產單獨受償,有影響其他債權人將來公平受償之虞。又聲請人囿於投保年齡、身體狀況不佳等限制,倘系爭保險債權遭換價執行,已無可能再以相同保險費取得保險保障,亦無法維持聲請人生活所需,而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清算,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已向本院聲請清算(按:因聲請人未經消費者 債務之前置調解,亦未據釋明其是否確實無任何金融機構債權人,或具有消債條例所定之消費者身分,爰先經本院改分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9號辦理調解,下稱系爭消債案件),且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已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在執行債權人對聲請人所有之債權範圍內,收取系爭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等情,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3年9月19日北院英113司執樂200427字第1134205477號執行命令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案卷核閱無訛,堪認屬實。  ㈡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為保全其名下財產於清算開始前,免遭單 一債權人強制執行命令扣押造成其財產減少,有損全體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而為本件聲請等語。惟聲請人雖受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然未釋明該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於本院裁定准否清算程序前,有何具體緊急或必要情形致清算目的無法達成,自難僅憑聲請人已提出清算聲請之單一情節,遽認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有礙於聲請人清算程序之進行及其目的之達成。甚而,依本件聲請人於系爭消債案件中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主動陳報之債權人僅有2人,則聲請人之債務於執行債權人滿足受償時,不僅相對隨之減少,另一債權人如認有必要,亦得於相關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併案強制執行,就聲請人之財產按債權比例公平受償,尚無待債務人代為主張保全而聲請停止執行。是聲請人既未具體釋明有何需保全處分之緊急或必要情形,自難認本件有何需保全處分之緊急或必要情形存在,聲請人本件聲請,要屬無據。倘聲請人確實慮及其債權人日後容有不能公平受償之虞,或可逕為通知各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以達全體債權人均併同受償之效,此亦與聲請人聲請清算之宗旨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不應准許。  ㈢末按下列財產為清算財團: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 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消債條例第9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系爭保險契約債權,屬債務人之財產,且具金錢價值,屬債務人之責任財產,自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聲請人縱日後經本院裁定准許進行清算程序,系爭保險債權仍應視為清算財團之一部,非當然即可免受換價分配。聲請意旨前揭主張,核有誤會,附此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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