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LDV-113-消債全-8-20241210-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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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小蘋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 單,前遭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9015號事件受理並執行扣押,為實現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之權利,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第1項保全處分,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並由本院以113年度消債 清字第6號清算事件受理,並於113年11月20日因聲請人逾期遲未補正本院命補正事項,致本院無從審酌其是否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清算聲請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清算事件案卷核閱屬實。而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時,就已准許之保全處分,尚得依職權撤銷之,則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後,自無再准許保全處分聲請之餘地,本件聲請難認有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