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LDV-113-消債更-101-2024120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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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黃淑美 代 理 人 羅文謹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 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認本件尚有通知聲請人提出本 裁定附件所示說明並提出證據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有無財產。應詳列各項財產,及其價值,並提出 證明文件(不動產、動產〈包括汽機車在內,應詳列車號、提出行車執照影本,陳報現在之價值〉、保險契約及其他財產,應分別詳細列載)。聲請人應陳報名下汽車之價值。 二、聲請人應陳報聲請前五年內,從事保險經紀業務之所得,並 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目前及聲請前二年內除前項外之其他收入來源及金額 ,並提出收入之證明。薪資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給付單位或受僱單位、給付金額)並提出證明。 四、除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以外,應說明聲請人 有無其他保險及其明細(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相關資料。如聲請前二年內曾有上揭商業保險,亦請列舉之,並提出相關契約、保單價值等資料,並詳細說明各該契約目前效力為何?曾受領之給付金額、用途及去向,並提出相關資金流向之證明。 五、聲請人曾前置協商而毀諾,應提出前置協商之協議書,並說 明毀諾之時間為何?毀諾之原因為何?協商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有何變化?毀諾前、後任職單位及收入情形為何?如主張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履行困難,應提出相關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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