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LDV-113-消債更-81-20241111-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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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廖執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4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 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 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之下列資料: 1.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2.最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4.債權人清冊(如有民間債務人,應陳報並提出債務證明)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 屋、股票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三、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 其收入起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收入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摺明細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如聲請人每月有特殊需求之支出情況(如醫療),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陳稱目前住所地為「基隆市○○區○○○路000巷0號」, 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六、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有 無受扶養義務人,如有,說明何以需要受扶養?受扶養義務人有幾位子女得以扶養?並提出受扶養義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 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八、依據目前收入加計未來工作之年資所賺取之收入,為何無法 清償目前債務,請敘明。並應提出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證據。 九、目前有無更生能力?即是否可提出更生方案。 十、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2)×10×43〉-1,000元=29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