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LDV-113-消債更-84-20241111-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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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禹朝龍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郭淳頤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 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72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禹朝龍具狀聲請更生固已檢附消債條例第43條所 定書面資料到院,惟本院認本件尚有依消債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出本裁定附件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第8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現任職公司近6個月內每月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轉 帳存摺影本(按聲請人提出之郵局存摺明細不完整,存摺明細多未見有附件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112年7月至113年6月之薪資轉入資料);如有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勿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二、承上,聲請人提出附件1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112年7 月至113年6月薪資共11個月,平均月薪應為84840元,何以到院調解時表明月薪35000元至40000元左右?請說明之。 三、說明受撫養人之工作及收入情形為何?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 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請敘明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提出受扶養人110年至113年之財產查詢清單。 四、說明聲請人之母(民國53年次)現需受扶養之具體理由? 受扶養人有幾名子女?現受幾名子女之扶養? 五、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 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目前有無更生能力?即是否可提出更生方案。 七、預納郵務送達費72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3)×10×43〉-1,000元=72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