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LDV-113-消債更-89-20241111-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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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徐雯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 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16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 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 表。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 政府社福津貼補助(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兒少扶助、身心障礙補助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記載,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 債務協商之協商方案並「毀諾」,請具體說明履行情形、毀諾之具體原因,及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協商成立時迄毀諾前,聲請人之收入、支出有無增減或異動,及提出足以證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時或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證據。 四、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 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五、依據目前收入加計未來工作之年資所賺取之收入,為何無法 清償目前債務,請敘明。另應提出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證據,陳報自協商成立時起迄今之正職及兼職收入。 六、目前有無更生能力?即是否可提出更生方案。  七、聲請人陳稱目前住所地為「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3樓 」,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八、預納郵務送達費4,16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11)×10×43〉-1,000元=4,16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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