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LDV-113-消債更-93-2024111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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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林純如 代 理 人 謝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 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6,88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 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 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附件: 一、說明各筆債務成立時間?成立債務原因?何時開始無法按期 清償債務?原因為何? 二、提出聲請人之父戶籍謄本及其父全部子女之戶籍謄本。並請 敘明聲請人父母其他子女之工作及收入情形為何?有無負擔扶養義務?每月各給付多少扶養費給聲請人之父。 三、聲請人陳報需扶養之子已成年為何仍須受扶養,請提出證據 。 四、說明聲請人、聲請人配偶、聲請之父及受扶養之子是否有領 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請敘明領取期間及金額。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父及受扶養之子之財產查詢清單。 六、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父及受扶養之子近2年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依據目前收入加計未來工作之年資所賺取之收入,為何無法 清償目前債務,請敘明。 八、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收入金額遠低於支出是否有更生能力? 九、預納郵務送達費6,88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15)×10×43=6,88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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