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LDV-113-消債清-29-20250102-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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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家晉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陳福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 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73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本條例第44、82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或清算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第8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 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且本件如符合清算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清算程序,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件: 一、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二、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本 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陳報本院。 三、請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並說明聲請人現居何處?每月必要 支出為何?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來源及金額,倘有領取社會福利 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一併加入每月收入金額內,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存摺內頁明細等)證明收入金額。 五、預納郵務送達費3,73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10)×10×43-1,000元=3,73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