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LDV-113-消債聲-15-20241018-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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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吳佩芸 代 理 人 楊雅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佩芸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 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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