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V-113-消債聲-18-20241209-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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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楊方瑋 代 理 人 林孜俞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 0、0、0、0、00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0段000、000 、000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 0、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楊方瑋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楊方瑋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終結,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以債務有人消債條例第133條事由而不予免責確定,嗣債務人另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再度聲請免責,經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裁定債務人應予免責並已確定,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113 年度消債聲字8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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