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LDV-113-消債聲-19-20241227-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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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宗修 代 理 人 李岳峻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余宗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 本院以民國113年1月9日所示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1 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結本件清算程序,嗣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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