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LDV-113-監宣-163-20250226-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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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甲○○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監護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宣告乙○○(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   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本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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