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LDV-113-監宣-169-20250211-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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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甲○○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門牌號碼基隆市○○區○○里○○○街0000 0號建物之面積「161」之記載,應更正為「總面積81.42、陽台 面積8.37」。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 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茲聲請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