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LDV-113-監宣-192-2024102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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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 項復有明定。又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說 明,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並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4日合法寄存送達,依法於同年9月1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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