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LDV-113-監宣-197-2024112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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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甲○○ 受監護宣告 之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理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茲因 受監護宣告人現仍因罹患腦中風臥病在床,無法自理生活,每月需支出醫療、看護、就診交通及生活費用甚鉅,且受監護宣告人尚有不動產貸款、信用貸款債務未清償,貸款銀行催繳甚急,故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醫療財團法人○○○○紀念醫 院診斷證明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國際有限公司外籍勞工引進點交簽收本、外勞薪資表、租賃契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受監護宣告人之○○銀行帳戶存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387號裁定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因無法自理生活,每月有照護費用支出之需,是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確有處分前揭不動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就處分之財產應妥適管理及使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附表: 編號 種類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台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48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