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LDV-113-監宣-202-20241202-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甲○○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受監護宣告人乙○○前經本院以 000年度監宣字第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人自112年8月起請外勞照護迄今,每月所需費用新台幣(下同)2萬元,且尚須支付額外之加班費、返國機票,另受監護宣告人仍有相關營養食品、日常護理用品、醫療費用等。是以,聲請人為支付上揭費用皆為數不貲,為使受監護宣告人日後得以持續獲得完善醫療及照顧,爰聲請裁定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基院雅家景000年度監 宣字第000號函、外勞雇主每月支出明細表、外勞薪資表、勞動部000年0月00日勞動發事字第OOOOOOOOOO號函、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戶籍謄本、本院000年度監宣字第00號家事裁定為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照護、開銷費用支出龐大,故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乙○○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乙○○之不動產,就處分之財產應妥適管理及使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種類 土地坐落或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5.36 5分之1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5.36 公同共有5分之1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7.01 5分之1  4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7.01 公同共有5分之1 5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96.75 5分之1  6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96.75 公同共有5分之1  7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3.27 5分之1  8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3.27 公同共有5分之1  9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6.72 5分之1  10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6.72 公同共有5分之1 11 建物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 稅籍編號:00000000000 總面積154 100000分之20000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