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LDV-113-監宣-211-20241212-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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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甲○○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受監護宣告人乙○○○前經本院 以000年度監宣字第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茲為受監護宣告人長期照護之利益,爰聲請裁定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 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1 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000年度監宣字第00號 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醫療費用收據、土地、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之醫療照護、生活開銷費用支出龐大 ,故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乙○○○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乙○○○之不動產,就處分之財產應妥適管理及使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編號 種類 土地坐落或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456 12分之1 2 建物 基隆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 總面積101.63 層次面積101.6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