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LDV-113-監宣-221-20241213-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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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甲○○ 受監護宣告 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受監 護宣告人安置於安養院已6、7年,往日係以受監護宣告人之存款支應其安養費,惟其存款即將不足以支付其安養費,鑒於後續仍需長期支付費用,為籌措未來受監護宣告人所需,故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01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基隆市私立○○○○之家長期照護費用明細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OOO年度○○字第OOO號家事卷宗查核屬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每月有機構照護之固定支出,扣除其每月領有之老人年金、基隆身障補助後尚有2萬餘元須支付,且日常另有不定期醫療費用支出需求,而其名下存款即將用罄,故依其存款顯無法支應上述所需費用,是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確有處分前揭不動產之必要,以籌措照護費用。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相符,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再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乙○○之不動產,就處分之財產應妥適管理及使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附表: 編號 種類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台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000.00 1分之1 2 土地 台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0,000.00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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