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LDV-113-監宣-238-20250206-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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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甲○○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理由欄一、第一行「聲請人之父」之記載 應更正為「聲請人之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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