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LDV-113-監宣-98-2024100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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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8號 聲 請 人 甲○○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0號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乙○○○ 利害關係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乙○○○之女,相對人因創傷 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合併意識喪失、硬膜下出血、阻塞性水腦等,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利害關係人丙○○為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又經本院職權函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醫師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精神狀態為鑑定,結果略以:鄭女(即相對人)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及精神狀態檢查結果,本院認為,目前鄭女因「重度認知疾患」,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和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達完全不能之程度,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000年0月00日長庚院基字第OOOOOOOOOO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乙件在卷可按。綜合上情,足認相對人確因心智缺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㈡本院參酌上開鑑定報告及聲請人之主張,認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次女,彼此依附關係親密,故聲請人自適宜擔任監護人;而利害關係人丙○○為應受監護宣告人之長女,自有瞭解相對人之財產狀況,以利監督之必要,且相對人之女即聲請人、利害關係人丙○○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利害關係人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同意書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人雖未能取得相對人長子丁○○之同意書,然經本院囑託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派員對聲請人、相對人進行訪視,訪視結果略以:案子女手足之間互動關係不睦,聲請人表示因案子不願意與案長女溝通,與聲請人互動關係尚可,故要求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聲請人偶爾返家,也經常沒遇見案子,不清楚案子生活狀況,聲請人都是藉由案前媳婦幫忙轉知案子資訊,居中協調,目前相對人由外傭照顧。案長女居住新北市,也都會協助相對人就醫事宜,拒絕與案子溝通,之前案子宣稱自己要入監服刑,要求案長女將相對人接去照顧三個月左右時間,建議本件由甲○○擔任監護人等語,有該處OOO年O月OO日基府社救參字第OOOOOOOOOO號函在卷可稽,是丁○○即將入監服刑,自不適宜擔任相對人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之人。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利害關係人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另監護人甲○○應依據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會同丙○○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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