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LDV-113-破-3-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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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淑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破產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有如附件所示資料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件: 一、提出記載以下內容之財產狀況說明書:  ㈠現有流動資產(現金或存款)部分,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 、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㈡如為不動產,應表列不動產地號、建號、門牌號碼或稅籍編 號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㈢如為動產(汽車、機器、廠房設備、存貨、原料部分等), 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聲請人所有具價值之設備資產之清冊,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㈣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㈤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二、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及其價值為何,與計算上開破產財 團財產價值之依據,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三、提出記載下列資料之債權人清冊,並提出借貸之相關證據: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 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並檢附各項債權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 何。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提出記載下列資料之債務人清冊: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 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 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 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陳報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 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如有,薪資收入為何?有無其他 收入為何?並應提出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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