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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15
案號
KLDV-113-簡上-38-2025011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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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李麗椿 訴訟代理人 汪寶龍 上 訴 人 温遵介 訴訟代理人 周夏英 上 訴 人 張碩宏 劉丞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施美蘭 上 訴 人 歐建宏 被 上訴人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蕭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上字第1208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列上訴人給付消防設備改善工 程費用及汙(廢)水接管改管工程費用,所依據者係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社區民國111年9月18日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之決議,而此決議有效與否,涉及本件上訴有無理由之判斷,現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審上字第1208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審理中,為免訴訟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