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LDV-113-簡上-77-2024121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鄭公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包文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基隆簡易庭113年度基簡字第447號第一 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提起上訴後雖聲請訴訟救助,惟 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