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許可登記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LDV-113-聲-64-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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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林月嬌 相 對 人 游雨諼 上列聲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 第67號),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 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訴訟終結或第5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即本 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經本院以民國111年11月10日111年度訴聲字第3號裁定准許,嗣其本案訴訟於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因調解成立而終結,原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業已消滅,爰聲請撤銷許可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成立 調解而終結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移調字第356號調解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欲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辦理,即得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該項登記,聲請人聲請裁定撤銷本院111年度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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