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予訴訟終結證明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LDV-113-聲-66-202411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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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林月嬌 相 對 人 游旻靜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核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 終結證明。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不動產移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茲因該案已終結,爰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相對人提起不動產移轉登記訴訟,本院於 民國111年11月10日許可聲請人於供擔保後,就系爭不動產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7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而兩造業經調解成立而終結訴訟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事件案卷核閱屬實,堪認系爭事件已終結。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系爭事件訴訟終結之證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附表: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 000 00000.06 00000/000000000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 000-0 41.20 00000/000000000 基隆市 安樂區 麥金 000-0 12.75 00000/000000000 建物標示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0000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基隆市○○區○○路000號17樓 鋼筋混擬土造 18層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及用途 全部 共有8730建號 (3961/00000000) 共有8731建號 (4513/00000000) 17層 63.07 陽台 8.99 雨遮 4.08 建物標示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註 0000 基隆市○○區○○段000地號 基隆市○○區○○路000號地下2層 鋼筋混擬土造 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及用途 4114/00000000 共有8730建號 (1853/00000000) 共有8731建號 (1475/00000000) 地下2層 3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