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LDV-113-補-1001-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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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1號 原 告 池正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陳春梅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所載為 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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