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LDV-113-補-1004-20241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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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黃隆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6,434元(含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