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LDV-113-補-1005-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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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佳伶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佳伶(原名顏貞 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前1日(即113年10月28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1,747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⑵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約定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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