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KLDV-113-補-1006-202412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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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馬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 3年度司促字第6209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44,384元及其遲延利息;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 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因112年11月 29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而本件則係於新法施行以後方始 繫屬,故加計本件「視為起訴前之利息數額」,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總計應為44,7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