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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2
案號
KLDV-113-補-1013-202501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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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3號 原 告 東方帝景大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博治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67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