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LDV-113-補-1017-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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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謝云馨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 被 告 謝惠虹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陳祉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起訴狀所 載核定為90萬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原告僅繳納 1,000元,尚欠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 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