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LDV-113-補-1018-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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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陳兆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庭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3,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