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房屋漏水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LDV-113-補-1020-202501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0號 原 告 簡勝薇 被 告 陳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萬5,000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依原告起訴狀之訴之 聲明為:被告將坐落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房屋(下稱被告房屋)漏水予以修復。並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經核,原告訴之聲明前段請求被告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之工程費用,依據原告陳報修復費10萬元,故原告訴之聲明前段之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0萬元。再加計原告訴之聲明後段請求被告給付7萬5,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萬5,000元。 三、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四、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