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LDV-113-補-711-202411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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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吳思慧 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孟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志倫、葉又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