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LDV-113-補-734-202410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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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補字第734號 原 告 林若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翔、藍梅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