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KLDV-113-補-756-2024100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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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陳梅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志均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雖於民事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7,000元,惟綜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所載,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