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LDV-113-補-766-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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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江、陳00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表明被告陳00真實姓名與住居所。按 債權人提起民法第244條撤銷詐害債權訴訟,原則上以債權人主 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①被告「陳 00」之真實姓名及其確實住、居所,並提出被告「陳00」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②應查報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並提出估價單、鑑定報告、內政部實價交 易登錄資料或其他適切之證據資料到院,另查報本件債權總額, 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日為止之利息、違約金總和,再於前揭不動 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與本件債權總額兩者之中,擇其較低者為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 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上開①②項 ,倘其中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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