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LDV-113-補-769-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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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玉棠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吳玉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 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113年9月3日 )前之孳息、違約金或費用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 為新臺幣(下同)601,128元(其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利息 580,476元 113年6月15日 113年9月2日 15.03% 19,122.31元 違約金 580,476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9月2日 1.503% 1,529.78元 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小計 20,652.09元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601,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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