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LDV-113-補-776-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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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蘇韓碤 訴訟代理人 陳愷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8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遲 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 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9,250元,倘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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