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0-01

案號

KLDV-113-補-793-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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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承佑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7,966元(含 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及違約金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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