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LDV-113-補-797-202410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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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黃展英 訴訟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 陳昊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煥箴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萬9,98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