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LDV-113-補-799-202412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王滿足 張嶽中 張嶽華 張嶽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普通共同訴訟,雖 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各 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 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 選擇,避免有因其一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 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要旨參照)。是依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 ,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 應分別徵收各如附表「各自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 費。惟若原告選擇合併加計訴訟標的總額核定訴訟費用者,則訴 訟標的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計算式:300萬元+250 萬元×3=1,0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4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強制換頁==========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各自應繳納裁判費 1 王滿足 300萬元 3萬0,700元 2 張嶽中 250萬元 2萬5,750元 3 張嶽華 250萬元 2萬5,750元 4 張嶽明 250萬元 2萬5,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