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LDV-113-補-802-202410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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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靜枝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06,2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之遲延利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110元,倘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