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LDV-113-補-807-202410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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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7號 原 告 范峯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夆隆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又原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規定,以書狀表明本件被告住所或居所暨足資辨 別的特徵,亦未依同法第117條規定於起訴狀簽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一)補繳上開裁判費;(二)補正被告年籍資料並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三)補正起訴書未簽名之缺漏,上開三項之其中一 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