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LDV-113-補-825-202410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 告 傅韋迪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徐菊芳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係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000號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倘被告不為修復,應 容許原告僱工進入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並支付修復費 用新臺幣(下同)54,600元。二、被告應給付原告486,900元( 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000號之原告房屋,因系爭房屋漏 水受損須支出之修繕費用186,900元、精神慰撫金30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茲以原告前揭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1,500元【計算式:54,600元+486,900元=54 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惠琳